大鱼食小鱼,固有此事。放之又遭捕,亦不克不及无有。若谓小鱼被大鱼食尽无余,则无此事理。放者尽被人复捕往,亦无此事理。何得如是过虑。
(比方一)比如救济难民,或取一衣,或取一食,亦可不至即死。正在彼则当曰,此一衣一食,何能令彼毕生温饱,取之有何长处。不如令彼冻饿而死,便可不至长受冻饿矣。
(比方两)又如强盗劫人,有力者为之捍御。彼将曰,汝若能捍御彼平生,则为甚善。唯捍御一时,究有何益。反没有如任彼掳掠一空,厥后没有至再被掳掠之为愈还。
(比方三)怙恃之于子,经常抚养,而慈母不可以抚身后之子。彼将谓,既不可以抚养,不如杀之之为愈乎。
——《印光法师文钞续编卷上•复愚僧居士书》
【按】印祖用救济难民、捍御匪徒、怙恃抚养后代等三个很浅易的事例,阐明积德应立即的事理。让我们不能不深深地被大家的过人聪慧所服气。
所以,我们皆须维持“不以善小而不为,不以恶小而为之”的心态而行放生事业,当为正路;不然,如果本人碰到各种艰巨的时间,就“万无一人能救己于逝世还”。
分享到: